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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文章出处:网络 人气:发表时间:2024-10-08 07:11

  2021年12月26日,孙某某在某聊天网站上看到一条出租银行卡可以赚钱的信息,遂联系同学詹某(已成年,另案处理),利用詹某身份证办理4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经查,涉案银行卡单向资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108万元,其中9.8万元系涉诈骗资金。鉴于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过十个月的考验期满后,依法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针对孙某某家庭监护缺位,导致其无节制使用手机网络,直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问题,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孙某某父亲(孙某某父母离异,随父亲共同生活)发出“督促监护令”,并联合公安局、团市委、市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检察机关聘请专业司法社工从限制手机使用时间、加强亲子交流、提供多样化活动和学习机会等几方面帮助制定家庭监护计划,并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回访,帮助孙某某养成合理、安全使用手机网络的生活习惯。

  (二)跨省异地协作,有针对性开展考察帮教。检察机关根据孙某某及其家人申请,委托孙某某户籍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方案,帮助孙某某着重提升法律意识和辨别是非能力、树立正确金钱观和消费观、提高就业知识和技能;建立严格的考察监督机制,定期回访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全面掌握孙某某考察期间思想、生活状况;创新沟通协调方式,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实现两地检察机关和孙某某的三方会面,保证帮教工作顺利开展。

  (三)坚持诉源治理,积极开展“反诈进校园”活动。结合本案反映出的问题,检察机关走进校园,系统讲解常见涉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与法律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警惕意识,避免因无知和大意而被卷入涉网络犯罪。同时,积极与教育部门共同开设“线上云课堂”,加强以案释法,帮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升网络安全意识。

  一些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使未成年人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特别是仅出售个人少量银行卡、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且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严格把握起诉标准,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制度,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采取家庭教育指导等综合司法保护措施,助其迷途知返。同时,坚持诉源治理,积极推进“反诈进校园”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避免因无知和大意而被卷入网络犯罪。

  不起诉精准帮教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2022年5月至6月,高某某先后多次采用偷拿他人手机进行转账的方式,窃取他人支付宝和银行卡账户中的钱款人民币1万余元,用于网络游戏账号充值和购买装备。2022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鉴于高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深挖犯罪根源,精准开展矫治教育。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社会调查发现,高某某通过某手机应用市场下载了一款游戏代练App,为成年客户代练游戏并获取报酬,每天玩游戏时间长达十余个小时,因沉迷网络游戏而诱发犯罪。检察机关在对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联合公安机关、社工以防治网络沉迷、矫正行为偏差为重点,借助数字化监管平台,对其开展矫治教育。同时,针对高某某父亲去世,母亲再婚,由祖父抚养的情况,委托家庭教育指导站提供家庭教育支持,帮助高某某戒除网络依赖。

  (二)制发检察建议,助力企业良性发展。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开发运营该手机应用市场的公司未经严格审核,为游戏代练App进行有偿推广、宣传和分发,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进行网络游戏代练交易,加剧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风险。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进行公开宣告,建议其对所有上架App进行全面审查,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畅通投诉受理途径,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该公司全面接受检察建议,主动下架10余款问题软件、游戏,并在公司内部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小组”,建立季度自查、涉未成年人投诉处理专员等工作机制。

  (三)多方协同齐抓共管,系统推进网络沉迷治理。为进一步扩大治理效果,检察机关邀请网信办等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与该公司及辖区内相关互联网企业,就网络资源下载平台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研讨,帮助企业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完善防沉迷技术措施。检察机关还就网络游戏宣传、推广过程中防沉迷措施的落实,与网络游戏行业协会交换意见,推动协会向成员单位发出倡议,倡导对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作出适龄提示。此外,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课堂,并推动该课堂入驻“支付宝”空间站,联合开发“AR奇妙探险GO”青少年网络安全数字体验活动,促进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治理长效长治。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现象日益突出,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案件,应当高度关注对涉罪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行为的矫治,通过数字赋能、家庭教育指导等手段对其进行精准帮教。同时,对相关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针对网络资源下载平台未履行内容审查义务,对破坏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的软件进行推广问题,以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强化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行业协会、加强法治宣传等举措助推政府、企业、社会综合发力、齐抓共管,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系统工程”。

  2019年至2020年,朱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诱骗、胁迫杨某等8名未成年人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不雅视频,发送其观看;并以散布裸照、不雅视频相威胁,强迫杨某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另据查明,2019年初朱某某以不雅视频相威胁,强行与成年女性秦某某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一)深挖细查,全面查清犯罪事实。该案报请审查批捕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除公安机关已认定的4名被害人外,朱某某还存在利用网络侵害其他被害人的可能,遂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至侦查终结时被害人增至7名。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委托鉴定机构及时恢复并提取朱某某手机中社交软件已删除的数据信息,通过对电子数据梳理审查,追加认定朱某某猥亵另外2名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

  (二)关注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引导建立良好用网习惯。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修复,委托专业力量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治疗,帮助被害人尽快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通过电话沟通、家庭走访、检校合作等方式持续跟踪回访,帮助被害人建立良好用网习惯。依托“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线上线下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和防性侵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阻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网络“黑手”。

  (三)总结网络性侵类案规律,建设长效预防机制。为减少性侵案件发生,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分析本地近三年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该类案件中,普遍存在被害人在网络上的自我保护意识严重不足,易轻信他人,遭受侵害后因害怕被犯罪分子打击报复而不敢报警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与网信、网安部门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进行专题座谈,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线索移送,促推两部门加强网络平台监督管理。针对涉案某社交软件存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未落实问题,检察机关在全市开展排查,就发现的行政主管机关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促推行政主管机关约谈该社交软件运营公司,督促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线上线下相互交织的新形态。检察机关在办理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准确把握网络性侵特点,依法深挖、追诉犯罪,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同时,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开展心理救助,帮助未成年人尽快回归正常生活。注重综合履职,统筹治罪与治理,推动学校、社会、政府等未成年人保护主体协同发力,线上线下一体治理,护航网络时代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2年1月,隋某某使用网络社交软件向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发送淫秽视频,并威胁、诱导刘某某裸体照片和视频发送给其观看。后以此威胁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向刘某某索要钱财。同时,隋某某通过网络将上述裸体照片和视频售卖。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猥亵儿童罪、罪、敲诈勒索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落实强制报告,畅通线索渠道。为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发现难问题,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推动公安机关设立110“涉未成年人强制报告警情专线”,助力实现快速侦破案件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的老师通过强制报告警情专线报警后,公安和检察机关快速反应,实现了及时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双重目标。

  (二)阻断传播链条,避免被害人二次伤害。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将隋某某缓存的、上传至社交账号、云盘等处的不雅视频进行技术删除,“线上+线下”阻断传播链条。联合公安机关、涉案学校、家长对购买淫秽视频并观看的学生开展分级干预和法治教育,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委托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创伤。

  (三)积极促推开展网络空间专项治理,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检察机关通过法治进校园、举办专题讲座、网络安全知识问答等活动,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免受不法侵害。推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网络监管报告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不良网络信息,已发现并报告违法不良网络信息问题9件,有效减少了网络侵害的发生。

  检察机关立足个案保护,坚持“办理一个案子、保护一批孩子”,及时阻断不雅视频传播,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时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重视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治理方面的责任,以“保护一个孩子、预防一片领域”为目标,促推其他保护力量共同开展网络空间专项治理,为未成年人营造更为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效果。

  2020年10月至11月,未成年人邹某同学冯某的隐私视频,后发送他人,冯某因此遭受精神困扰。同学项某向邹某索要该视频,并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对冯某进行言语骚扰。该视频及相关言论传播至冯某所在学校,使冯某学习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一)依法支持侵权之诉,充分保障诉权行使。冯某及其监护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维护其隐私权。检察机关对隐私视频内容、网络传播情况开展调查,引导女性法律援助律师对损害结果进行取证,确认冯某精神损害情况。同时委托心理医生稳定冯某情绪,防止造成二次伤害。经调查,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并协助提供关键证据。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邹某立即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依法支持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积极施措有效救济。冯某向检察机关反映项某曾以隐私视频对其进行网络骚扰,担心不及时制止,自身身心健康将继续受到损害,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对项某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检察机关依法支持申请。法院裁定禁止项某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涉案视频,禁止借涉案视频实施一切骚扰、威胁等行为。裁判后,检察机关主动跟进监督,督促邹某、项某及监护人责任履行到位。冯某接受书面道歉、精神赔偿并获得禁令保护,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三)多方共护健康成长,协同提升治理成效。为帮助冯某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和对侵权学生进行教育,检察机关一方面引入专业医疗力量,对冯某开展心理干预和治疗,直至其精神恢复、返校学习。另一方面落实家庭保护,约谈侵权学生的监护人并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责任。同时,多次走访当事人所在学校,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学校建立欺凌防控等工作制度。学校对实施校园欺凌、隐私侵权的学生依规进行了教育处理,通过控制传播和保护隐私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事件对冯某的不良影响。检察机关还联合教育、民政等部门出台相关综合保护工作意见,搭建多方共护平台,共同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成效。

  网络传播未成年人隐私,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精神损害大,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益。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支持起诉职能,以能动司法推动网络保护,既支持未成年人提出隐私侵权之诉维护自身权益,又支持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并跟进监督落实,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强化诉源治理、注重协同共治,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父母落实家庭保护责任,制发检察建议促推学校健全欺凌防控等工作制度,全方位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成效。

  2020年4月至10月,肖某某与邓某某利用发卡平台源码,建立网络交易平台,对外开放注册,供用户进行公民身份证号码、支付宝账户等个人信息非法交易。肖某某还在平台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并按交易额收取服务费,交易总金额超过人民币47万元。截至案发,注册平台的卖家共200余人,非法买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95万余条,被侵害个人信息的未成年人分布在浙江、天津、河北等全国多地,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1年2月,检察机关对肖某某、邓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21年10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被告人肖某某、邓某某共同支付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一)一体化协同办案,从严惩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平台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一体化协同办案,依托数字化办案手段,将涉案电脑、手机、硬盘、U盘进行勘验,将几百万条个人信息进行比对、去重,最终精准确定出售和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通过对后台数据的再次勘验,调取到每条信息的贩卖价格,最终确定涉案销售总额和违法所得。同时,追诉上游罪犯1人,立案监督同案犯3人。

  (二)依法及时提起公益诉讼,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从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认为肖某某、邓某某在未取得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近百万条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并自行组织搭建、运营涉案平台,用以出售并允许他人出售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由于被侵权人人数众多、分布全国多地,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侵害。检察机关依法向肖某某、邓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工作合力。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和注册公司的监管漏洞,以及辖区内可能存在的类似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网站问题,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延伸履职,加强与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协商,建立打击违法网站协作机制,推动解决网络保护监管盲区,实现联动通报、数据共享、类案监督、行刑衔接、社会治理的长效保护机制,完善网络监管,合力营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良好环境。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成本低、获益高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惩通过互联网售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强化未检“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注重通过公益诉讼等职能手段,更加有力保护公共信息安全领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案件办理推动社会治理,加强与网信、公安机关的协作,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长效机制,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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