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新时代新征程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加强和规范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建设管理,强化支撑作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加强和规范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下简称推广基地)的建设管理,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基地是新时代教育和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语言文字咨政研究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和工作特色,能够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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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推广基地应围绕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立足自身优势创新实践,为国家和区域语言文字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
第四条 推广基地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共建共管,实行“自主申报、择优建设、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教育部、国家语委负责推广基地的统筹规划、管理监督及认定、调整和撤销,指导推广基地的建设与运行。具体工作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承担。设立推广基地秘书处,协调处理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基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推广基地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规划部署和各项管理规定,统合本单位及有关方面力量,制定内部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开展建设运行工作,提升推广基地影响力,打造特色品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为学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文化场馆及其他教育文化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三)具备突出的语言文字专业水平、独特优势、专家人才资源、扎实的工作基础和鲜明特色;
(四)具备推广基地持续建设运行的专有场地、专门人员和专项经费等条件保障。
第九条 推广基地申报与认定工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统一部署。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申报和推荐,推广基地秘书处在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指导下组织评审考察,教育部、国家语委择优认定并授牌。申报认定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推广基地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服务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以及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带一路”倡议、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开展工作,增强服务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和能力。
(一)高度重视,由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推广基地主任,加强条件保障和日常管理,统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推广基地建设运行。
(二)积极作为,承担国家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的咨政研究、会议培训、活动推广、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项目。鼓励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加强交流,推广基地间优势互补、资源互配、协同创新。
(三)主动谋划,着力开展前瞻性、战略性语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实践探索,打造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语言文化平台与品牌,开展重点领域和人群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培育语言文字工作人才队伍。
(四)强化作风,规范运行管理,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报告建设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源保障,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推广基地建设运行中的重要事项,指导推广基地参与本地区语言文字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委提供建设指导,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展骨干人员研讨培训,宣传推广优秀成果和创新案例,对重大、特色工作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推广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采取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周期评定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周期内,推广基地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建设第三年,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中期检查;建设第五年,教育部、国家语委进行周期评定。
第十四条 检查评定的重点是推广基地基础保障支撑情况,承担国家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相关工作项目的落实情况,在本地区、本领域创新性开展工作情况等。检查评定突出实绩实效,特别注重考查推广基地示范引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传承发展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贡献度以及服务决策效能的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检查结果是教育部、国家语委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供支持的重要参考,周期评定结果是是否继续认定为推广基地的主要依据。周期评定结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公布。
第十六条 推广基地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意识形态重大问题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撤销推广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推广基地须规范使用统一名称“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鼓励开展省级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遴选认定和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语〔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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